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
倉單管理辦法(2023年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倉單的管理,規范實物商品交易、交收行為,保證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交易、交收業務的正常進行,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交易中心制定的訂單交易管理辦法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易中心、交易商、市場拓展人、交收倉(廠)庫、第三方質量檢驗機構、指定監管機構等倉單業務參與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交易中心建立交易系統,對本辦法規定的倉單的各項業務進行管理。交易系統由交易中心維護和管理。
第二章 術語及定義
第四條 存貨憑證是指交易商將符合商品流通環節標準的商品儲存在交收倉(廠)庫,交收倉(廠)庫向交易商出具的交易中心認可的能代表某一批商品數量、所有權的有效憑證。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倉單包括電子倉單和標準倉單。
(一)電子倉單是指交易商憑存貨憑證、身份證明、交易商和交收倉(廠)庫共同出具的商品無抵/質押證明等材料向交易中心交收部提交《電子倉單(抵頂)申請表》,交收部在收到申請材料后同交收倉(廠)庫一起進行核實,然后生成的倉單。電子倉單記錄在交易中心后臺,可直接參與交易中心的交易、交收等業務,只限在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統內使用。
(二)標準倉單是指交易商憑存貨憑證、身份證明、交易商和交收倉(廠)庫共同出具的商品無抵/質押證明、檢驗機構出具的合格的檢驗報告等材料向交易中心交收部提交《標準倉單(抵頂)申請表》,交收部在收到申請材料后同交收倉(廠)庫一起進行核實,然后生成的倉單。標準倉單記錄在交易中心后臺,可直接參與交易中心的交易、交收等業務,只限在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統內使用。
第三章 倉單生成
第六條 倉單生成包括倉單的申請環節和倉單的錄入注冊環節。
第七條 倉單的申請
(一)存貨憑證的生成
貨物入庫后,由交收倉(廠)庫向賣方交易商開具存貨憑證。
(二)電子倉單的申請
1.交易商憑存貨憑證、身份證明、交易商和交收倉(廠)庫共同出具的商品無抵/質押證明等材料原件,向交易中心交收部提出申請并填寫《電子倉單(抵頂)申請表》。
2.在交收倉(廠)庫存放商品的賣方交易商注冊電子倉單時必須提供如下材料,并對材料真實性負責:
(1)存貨人身份證明(自然人交易商憑身份證、非自然人交易商憑加蓋單位公章的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2)交易商和交收倉(廠)庫共同出具的商品無抵/質押證明;
(3)交收倉(廠)庫開具的存貨憑證;
(4)《電子倉單(抵頂)申請表》。
(三)標準倉單的申請
1.交易商憑存貨憑證、身份證明、交易商和交收倉(廠)庫共同出具的商品無抵/質押證明、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商品合格的檢驗報告等材料原件,向交易中心交收部提出申請并填寫《標準倉單(抵頂)申請表》。
2.在交收倉(廠)庫存放商品的賣方交易商注冊標準倉單時必須提供如下材料,并對材料真實性負責:
(1)存貨人身份證明(自然人交易商憑身份證、非自然人交易商憑加蓋單位公章的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2)交易商和交收倉(廠)庫共同出具的商品無抵/質押證明;
(3)交收倉(廠)庫開具的存貨憑證;
(4)《標準倉單(抵頂)申請表》;
(5)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商品合格的檢驗報告。
(四)交易中心指定質檢機構對倉單商品的檢驗結果為質量判定標準。交易中心承認指定質檢機構檢驗結果的公正性及合法性,凡參與交易中心交收的交易商,均視為接受指定質檢機構檢驗結果。
第八條 倉單的錄入注冊
(一)電子倉單的錄入注冊
1.交易中心交收部收到交易商提交的存貨憑證、身份證明、交易商和交收倉(廠)庫共同出具的商品無抵/質押證明等材料原件后,同交收倉(廠)庫共同復核存貨憑證里注明的商品數量、存儲倉(廠)庫等相關信息,材料審核通過后,交易中心在后臺管理系統錄入并注冊,形成電子倉單。電子倉單所載商品的質量由存貨交易商自行負責。
2.審核無誤后,交易中心確認生成電子倉單,每一電子倉單對應一個存貨憑證。電子倉單生成后,以電子倉單形式流轉和進行實物交收。
3.電子倉單生成后,交易商可以申請倉單抵頂。
4.電子倉單注冊截止時間具體見各商品合同的上市說明書。
5.申請注冊電子倉單的商品數量必須不小于該商品合同上市說明中規定的最小交收數量。
6.申請注冊電子倉單的商品數量必須小于或等于實際庫存量。
(二)標準倉單的錄入注冊
1.交易中心交收部收到交易商提交的存貨憑證、身份證明、交易商和交收倉(廠)庫共同出具的商品無抵/質押證明、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商品合格的檢驗報告等材料原件后,同交收倉(廠)庫共同復核存貨憑證里注明的商品數量、存儲倉(廠)庫等相關信息,材料審核通過后,交易中心在后臺管理系統錄入并注冊,形成標準倉單。標準倉單所載商品的質量由存貨交易商自行負責。
2.審核無誤后,交易中心確認生成標準倉單,每一標準倉單對應一個存貨憑證。標準倉單生成后,以標準倉單形式流轉和進行實物交收。
3.標準倉單生成后,交易商可以申請倉單抵頂。
4.標準倉單注冊截止時間具體見各商品合同的上市說明書。
5.申請注冊標準倉單的商品數量必須不小于該商品合同上市說明書中規定的最小交收數量。
6.申請注冊標準倉單的商品數量必須小于或等于實際庫存量。
第九條 賣方在提出倉單抵頂申請時必須考慮相關損耗風險,避免因商品損耗超出規定的溢短范圍而違約。
第十條 倉單只在交易中心交易系統中有效,不得在交易中心以外進行流轉。標準倉單在交收倉(廠)庫對應的實物商品出庫時,需報備交易中心,任何一方提貨都需要通過交易中心同意。
第十一條 倉單項下商品全部交收成功后該商品的所有權自動轉移給交收買方。
第四章 倉單的抵頂
第十二條 倉單抵頂后,買方交易商須履行交收義務,如不履行交收義務,違約金按照相應商品現貨交收管理辦法的規定收取。
第五章 爭議和處理
第十三條 交易商與其他交易商、交收倉(廠)庫之間產生交收糾紛,經當事方自行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可在糾紛發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交易中心申請調解,超過五個工作日交易中心不再受理調解。交易中心受理糾紛調解期限為一個月,若超過一個月仍未調解成功,交易中心不再調解。
第十四條 交易商與其他交易商、交收倉(廠)庫發生糾紛,經交易中心調解不成的,相關各方應將糾紛提交至菏澤仲裁委員會,按照該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爭議。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交易中心為實施本管理辦法而制定的合同范本、單據、表格及其文字等均為有效附件。
第十六條 本辦法解釋權和修訂權屬于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十七條 本辦法于2023年10月28日實施,原《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倉單管理辦法》同時廢止,但實施日之前上市交易的商品合同仍按原《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倉單管理辦法》執行。
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