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
市場拓展人管理辦法(2023年版)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的服務功能,構建遍布全國各產銷區域的服務網絡,交易中心實行市場拓展人合作機制協助交易中心的業務開展和維護。為確保交易中心市場拓展人規范、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場拓展人提供的服務方式按本辦法進行,交易中心、市場拓展人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場拓展人是指經交易中心審核批準,在交易中心允許范圍內從事交易中心相關業務的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或其它經濟組織 。
第四條 市場拓展人業務范圍
(一)接受意向交易商的咨詢,核準擬注冊交易商材料的真實性;
(二)協助交易商辦理交易中心入市手續;
(三)定期對交易商提供交易、交收、風控等相關業務培訓;
(四)定期為交易商提供交易中心各管理辦法和業務規則培訓;
(五)為交易商提供信息服務(包括遞送結算單、交收通知單及其他書面/電子版單證、通知等);
(六)協助交易商辦理交收業務;
(七)協助交易中心處理客戶投訴、協調處理所拓展交易商之間的糾紛。
第五條 申請成為交易中心市場拓展人的相關企業必備條件和要求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登記的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或其它經濟組織;
(二)具有相關行業背景和商品從業經歷,熟悉相關行業商品現貨貿易模式;
(三)客戶資源廣泛;
(四)熟悉交易中心的交易規則和相關業務;
(五)財務狀況良好,有良好的經營業績和信譽,無不良記錄;
(六)承諾遵守交易中心的管理辦法和相關業務規則;
(七)交易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市場拓展人人員配備至少達到以下要求:
(一)不少于3人的業務開發團隊;
(二)1-2名熟悉相關行業現貨貿易業務的專職人員;
(三)1-3名客服人員。
第七條 市場拓展人從業人員任職條件要求
(一)具有相關商品從業經歷;
(二)熟悉相關行業商品現貨貿易模式;
(三)熟知交易中心有關業務;
(四)具有良好的語言表達能力;
(五)誠實守信,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第八條 申請成為市場拓展人的程序
(一)閱讀并認可《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市場拓展人管理辦法》、《市場拓展人合作協議書》及其他相關規定的全部內容后,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資料:
1.市場拓展人開戶申請表掃描件及復印件(加蓋公章);
2.營業執照(副本,需年檢有效)掃描件及復印件(復印件需加蓋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正反面掃描件及復印件(復印件需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如有授權,須提供被授權人的身份證正反面掃描件及復印件(復印件需被授權人簽字并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權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4.開戶許可證、基本存款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復印件及掃描件;
5.交易中心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交易中心在接到申請材料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以適當的方式告知其審核結果。
第九條 市場拓展人年檢審核標準
(一)營業場所、從業人員等是否達到標準;
(二)營業執照等有效證件是否過期;
(三)是否有損害交易中心利益的違規行為記錄;
(四)服務質量是否達到交易中心要求;
(五)經營業績是否達到交易中心要求;
(六)有無違反國家政策法規以及涉及重大刑事訴訟案件;
(七)是否定期對交易商開展交易中心各項規則及交易、交收等業務的培訓活動;
(八)是否有交易商投訴、代交易商交易、向交易商承諾收益等不良記錄;
(九)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標準。
第十條 市場拓展人監督管理要求
(一)承諾遵守《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市場拓展人管理辦法》、《市場拓展人合作協議書》及其他相關規定的全部內容;
(二)按照交易中心的發展規劃,負責市場開發和業務培訓、反饋交易商意見、協助交易商實物交收等;
(三)協助交易中心妥善處理客戶投訴;
(四)接受交易中心對其業務和財務情況的監督和核查;
(五)積極自覺接受交易中心的管理、監督與核查,參與交易中心的市場拓展人資格年檢;
(六)不得以交易中心的名義從事與交易中心業務無關的事務;超出市場拓展人權限以外的一切行為,交易中心有權追究其責任;
(七)在進行業務活動中應主動向被服務對象明示自己的身份和業務范圍,不得以交易中心名義從事相關活動,不得有承諾收益、代客理財等違法行為;
(八)定期組織機構從業人員和交易商,培訓交易中心各項業務規則、制度并留存培訓記錄;
(九)不得與其他地方性交易場所開展業務合作;
(十)已注銷市場拓展人交易中心不予保留;
(十一)在資格暫停期間,交易中心為其保留賬號,暫停期間不得從事任何市場拓展人業務;
(十二)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業務。
第十一條 市場拓展人違規處理
(一)市場拓展人若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一種或多種懲戒,包括警告、責令整改、通報批評、扣除部分或全部服務費用、暫停或撤銷市場拓展人資格、繳納違規金、移交司法機關等:
1.從事非法交易業務的;
2.從事非法集資、融資或配資活動的;
3.代理客戶從事交易的;
4.未盡到交易商行業背景核實義務的;
5.未按交易中心要求在規定時限內書面報告的;
6.向交易商作獲利保證或承諾分享盈利、共擔風險的;
7.私定費用收取項目,向交易商收取交易中心規定以外的任何費用的;
8.不按照交易中心的規定對交易商進行風險提示和管理的;
9.市場拓展人為“市場禁入者”開設或變相開設交易賬戶的;
10.泄露交易商委托事項或者其他交易秘密,利用交易商信息牟利的;
11.聯合其他市場拓展人或交易商合謀操縱行情的;
12.利用網絡或通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電話、QQ、微信、博客、論壇、網站、抖音、快手”編造、傳播、散布虛假信息的;
13.利用網絡或通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電話、QQ、博客、微信、論壇、網站、抖音、快手”串聯、煽動其他市場拓展人或交易商聚眾鬧事、參與投訴上訪的,或者放縱交易商參與聚眾鬧事不及時制止的;
14.他人利用市場拓展人建立的“網站、QQ群、論壇、博客、抖音、快手”等平臺編造、傳播、散布虛假信息不及時制止的;
15.利用網絡或通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電話、QQ、微信、博客、論壇、網站、抖音、快手”誘導交易商交易的;
16.從事與交易商服務范圍無關的活動,損害交易中心形象的;
17.兼營與交易中心存在競爭關系的相關業務;
18.未妥善處理交易商投訴的;
19.以交易中心名義開展相關活動的;
20.違反交易中心其他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
(二)市場拓展人接到交易中心取消其市場拓展人資格的通知后,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辦理下列手續:
1.結清在交易中心內的全部債權與債務;
2.退還各種票據、退還與交易中心簽訂的相關法律文件和市場拓展人資格證書;
3.按規定應當辦理的其他事項。
被取消市場拓展人資格的,在交易中心系統上將注銷該市場拓展人的有關信息,終止其與交易中心的合作關系。
第十二條 市場拓展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向交易中心書面報告:
(一)變更法定代表人;
(二)變更名稱、住所或者營業場所、經營范圍、聯系方式及預留結算賬戶;
(三)變更注冊資本或股權結構;
(四)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
(五)發生50萬元以上訴訟案件或經濟糾紛;
(六)因涉嫌違法、違規受到有關機關立案調查、懲戒;
(七)因未及時提交相關資料造成的各方損失由市場拓展人負責承擔;
(八)交易中心要求報告的其他情況。
第十三條 市場拓展人的對外宣傳工作要遵守交易中心的統一部署,不得擅自對媒體發布未經交易中心審核的任何有關交易中心的信息、言論,不得進行虛假宣傳,確保有關交易中心的對外宣傳信息真實、完整和準確。
第十四條 市場拓展人應當按照交易中心的要求參加交易中心組織的各項活動和交易中心召開的各種會議。因故確實無法參加的,應當事先報交易中心同意。
第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交易中心與市場拓展人所簽署有關協議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解釋權和修訂權屬于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十七條 本辦法于2023年10月28日實施。原《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市場拓展人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