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管辦法》的制定背景
一方面,我省于7月1日正式實施的《山東省地方金融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權益類交易市場和介于現貨與期貨之間的大宗商品類交易市場以及其活動納入監管范圍,對交易場所規范服務、監督管理及法律責任等作出框架規定,對交易場所監督管理提出新的要求。另一方面,我省正在實施的規范兩類市場管理的《山東省權益類交易場所管理暫行辦法》(魯政辦發〔2014〕29號)和《關于開展介于現貨與期貨之間大宗商品交易市場試點工作的意見》(魯金辦發〔2014〕18號),前者將于今年8月1日到期,后者重在指導試點工作開展,均需要修改和完善。
在上述背景下,遵循《條例》要求,總結提升近幾年監管實踐經驗,綜合權益類和大宗商品類交易場所監管措施,制定出臺《監管辦法》,既是必要的,也是適時的。
二、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
《監管辦法(草案)》擬定后,我們將草案發各市金融辦及省內主要交易場所廣泛征求意見。受到反饋意見后,我們對意見進行了認真的研究,并在與提議單位充分溝通交流的基礎上,對草案進行了修改完善,最終形成了《監管辦法》。
三、《監管辦法》起草的基本原則
一是嚴格遵循“上位法”的規定。《監管辦法》的制定以《條例》和國發〔2011〕38號、國辦發〔2012〕37號文件(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交易場所的政策文件)為主要依據。通篇貫穿《條例》要求,對交易場所業務許可、自律規定、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作出明確規定,確保監管規定有出處、行政處罰有依據。嚴格遵循國務院關于交易場所管理的紅線要求和基本原則,重申了“六個不得”的規定和“控制總量、合理布局、審慎審批”的原則。
二是保持政策連續性。監管實踐證明,魯政辦發〔2014〕29號、魯金辦發〔2014〕18號對交易場所的監管安排是妥當的。《監管辦法》延續了上述兩個文件的基本精神、總體要求,保留了多數條款,基本保持了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三是突出監管系統性和完備性。《監管辦法》建立了“事前、事中、事后”相結合的監管體系,明確了交易場所的業務許可管理、自律規范經營、風險防控以及違規處置等各個環節的監管要求;明確了省、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以下分別簡稱“省、市監管機構”)的職責分工、監管措施等;對監管要求進行梳理,對照《條例》規定,明確了相應的違法違規法律責任和行政處罰,確保違規必受罰、處罰有依據;規定了行政處罰的定性標準和定量標準,為確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提供了依據。
四是嚴把業務準入關。針對《條例》出臺前的機構準入管理調整為出臺后的業務許可管理這一變化,基于交易場所數量布局的基本要求,依據《條例》規定的業務許可條件,《監管辦法》對交易場所申請交易業務許可的資格、程序等作了調整,適當對準入門檻中的主要出資人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條件提高了標準。
五是堅持外部監管與自律規范相結合。從外部監管上,《監管辦法》規定監管機構按職責分工制定監管制度,開展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確保監管的有效性和規范化。從自律規范上,明確了交易場所自律的具體要求,授權其依法合規建立健全業務規則體系,做好市場參與者的管理,自覺維護市場秩序。
此外,結合實際,參考借鑒國內其他省份關于交易場所監管的普遍做法,我們將兩類市場由《監管辦法》統一規范。
三、《監管辦法》的主要內容
《監管辦法》分為總則,申請、變更和終止,自律規定,風險防控,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7章73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共5條。主要規定了《監管辦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據、調整的范圍、監管機構職責分工以及交易場所的定義、職責等。
第二章“申請、變更和終止”共17條。一是規定了交易業務許可的相關要求,其中,申請事項包括:總體原則、申請條件和程序、申報材料要求、審批機關、分支機構管理和交易業務許可證管理的基本要求;變更事項包括:涉及變更交易業務許可證的事項、不直接涉及變更許可證但變更后可能導致不符合業務許可條件的重大事項;終止事項包括:交易場所因合并、解散或其他原因而終止。
第三章“自律規定”共18條。規定了交易場所實施自律管理、依法合規開展交易業務活動的相關要求。包括:制定完善合規的業務規則、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規范交易品種上線管理、加強交易信息系統建設以及遵守國務院“六個不得”規定、接受行業自律組織規范等。
第四章“風險防控”共7條。主要規定了交易場所風險防范和控制的相關要求。包括: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制度、設立風險防控部門、設立風險準備金、建立信訪投訴處理機制、規范自有資金投資管理、交易場所不得出現的十種行為等。
第五章“監督管理”共11條。主要規定了監管機構實施監管的相關制度和措施。包括:1.明確了建立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管相結合的監督管理制度、實施交易業務許可證年審、信息報送、重大事項報告、主監管員等制度,細化了具體內容;2.明確了現場檢查的措施、交易場所及相關機構、人員的義務;3.提出了強化交易場所運行監測和風險研判,針對違規以及可能引發或已經形成重大金融風險的交易場所,明確了監管措施;4.明確了全省交易場所統一登記結算平臺的定位和監管要求。
第六章“法律責任”共10條,主要規定了交易場所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監管辦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包括:監管機構可以采取的行政處罰種類、針對交易場所不同的違規行為適用的行政處罰規定。
第七章“附則”共5條。規定了《監管辦法》的施行日期、解釋權限、監管人員的禁止行為和違規處理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