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標準倉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標準倉單的管理,規范實物商品交易、交收行為,保證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交易、交收業務的正常進行,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交易中心制定的現貨交易管理辦法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易中心、交易商、市場服務機構、交收倉庫、第三方質量檢驗機構、指定監管機構等標準倉單業務參與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交易中心建立交易系統,對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倉單的各項業務進行管理。交易系統由交易中心維護和管理。
第二章 術語及定義
第四條 存貨憑證是指交易商將符合商品流通環節標準的商品儲存在交收倉庫,交收倉庫向交易商出具的交易中心認可的能代表某一批商品數量、所有權的有效憑證。
第五條 標準倉單是指交易商憑存貨憑證、身份證明、交易商和庫方共同出具的商品無抵/質押證明、檢驗機構出具的合格的檢驗報告等材料向交易中心交收部提交《標準倉單(抵頂)申請表》,交收部收到申請材料同交收倉庫一并核實后生成的倉單。標準倉單記錄在交易中心后臺,可直接參與交易系統的交易、交收等業務,只限在交易中心交易系統內使用。
第三章 標準倉單生成
第六條 標準倉單生成包括申請和錄入注冊環節。
第七條 標準倉單的申請
(一)交易商憑存貨憑證、身份證明、交易商和庫方共同出具的商品無抵/質押證明、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商品合格的檢驗報告等材料原件,向交易中心交收部提出申請并填寫《標準倉單(抵頂)申請表》;
(二)申請制作標準倉單的商品數量必須不小于該商品合同上市說明書中規定的最小交收數量;
(三)申請制作標準倉單的商品數量必須小于或等于實際庫存量。
第八條 標準倉單的錄入注冊
交易中心交收部收到交易商提交的存貨憑證、身份證明、交易商和庫方共同出具的商品無抵/質押證明、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商品合格的檢驗報告等材料原件后,同庫方共同復核存貨憑證里注明的商品數量、存儲倉庫等相關信息,在后臺管理系統錄入并注冊,形成標準倉單。
第九條 賣方在提出標準倉單抵頂申請時必須考慮相關損耗風險,避免因損耗導致實際庫存數量和標準倉單記載數量的差異,造成商品數量不夠而無法交收的違約。
第十條 標準倉單在交收倉庫對應的實物商品出庫時,需報備交易中心,任何方提貨都需要通過交易中心同意。
第十一條 標準倉單只在交易中心交易系統參與的交易活動中有效,不得在交易中心以外進行流轉。
第十二條 標準倉單項下商品全部交收成功后該商品的所有權自動轉移給交收買方。
第四章 標準倉單的抵頂
第十三條 交易商申請以標準倉單進行抵頂的,抵頂申請成功后,賣方履約訂金比例為20%(交易中心可根據風險狀況調整履約訂金比例)。
第十四條 標準倉單抵頂后,買方交易商須履行交收義務,如不履行交收義務,違約金為交收貨款的30%。
第五章 爭議和處理
第十五條 交易商與交收倉庫之間產生交收糾紛,經當事方自行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可在糾紛發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交易中心申請調解,超過五個工作日交易中心不再受理調解。交易中心受理糾紛調解期限為一個月,若超過一個月仍未調解成功,交易中心不再調解。
第十六條 交易商與交收倉庫發生糾紛,經交易中心調解不成的,相關各方可將糾紛提交至菏澤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交易中心為實施本管理辦法而制定的合同范本、單據、表格及其文字等均為有效附件。
第十八條 本辦法解釋權和修訂權最終歸屬于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4日起實施。原《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標準倉單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