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
生姜現貨購銷協議交收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滿足交易商的現貨交收需求,保證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協議交收業務的正常進行,規范實物商品協議交收行為,根據《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生姜現貨購銷交收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交易中心協議交收業務按本細則進行,交易中心交易商、市場服務機構、指定結算銀行、交收倉庫、第三方監管企業、第三方質量檢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都必須共同遵守本細則。
第二章 協議交收業務
第三條 協議交收分為線上協議交收和線下自主協議交收,交收數量不受最小交收量限制。
第四條 線上協議交收是指持有同一上市品種電子交易合同的買賣雙方交易商協商一致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請,并填寫《協議交收申請單》。交易中心按照雙方協商的結果,對雙方進行的交收方式。線上協議交收的買賣雙方交易商持有的訂貨量不得小于協議交收的數量。協商的內容包括:交收商品的價格、質量、規格、數量、時間、交收地以及結算方式等。
第五條 線下自主協議交收是指買賣雙方交易商自行協商后,未通過交易中心交易系統進行交收申報配對的交收方式,交易中心交收部提供跟蹤服務。線下自主協議交收的買賣雙方交易商持有的訂貨量不得小于協議交收的數量。協商的內容包括:交收商品的價格、質量、規格、數量、時間、交收地等。
第六條 提出線上協議或線下自主協議交收的買方和賣方交易商必須持有同一上市交易品種電子交易合同,并且提出協議交收的數量不得大于其持有的該上市商品的訂貨量。
第七條 線上協議或線下自主協議交收貨物可以是符合電子交易合同規定標準的貨物,也可以是經雙方協商同意的非電子交易合同標準規定的貨物。
第八條 協商一致的買賣雙方交易商必須在交易中心規定的時間內按照交易中心的規定提出線上協議或線下自主協議交收申請。
第九條 線上協議交收申請得到批準后,買賣雙方交易商不可以申請撤銷線上協議交收。
第十條 線上協議交收申請得到批準后,交易中心清退其相應電子交易合同訂金,買賣雙方交易商自行處理貨物交收。
第十一條 線下自主協議交收買賣雙方交易商自行結算和款證交付。
第十二條 協議交收中買賣雙方發生任何糾紛,交易中心僅協調雙方協商處理,但對此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細則屬于具體上市商品交收辦法的補充細則。
第十四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的,交易中心按具體上市商品交收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本細則的最終解釋權和修訂權歸屬于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2022年1月4日起實施。原《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生姜現貨購銷協議交收管理細則(試行)》同時廢止。
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