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
訂單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易中心”)作為介于現貨與期貨之間的大宗商品交易平臺的作用,規范交易中心的訂單交易行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有效促進大宗商品的規范、有序流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交易中心訂單交易的各項行為。交易中心、市場拓展人、交易商、資金監管單位、交收倉(廠)庫、質量檢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術語和定義
第三條 訂單交易是指交易商通過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統,對符合交易中心要求的商品進行采購或銷售掛牌,其他交易商通過瀏覽掛牌商品的買賣需求、數量、價格等一系列信息,自主選擇交易對象進行人工摘牌,摘牌成功后交易系統在掛牌方和摘牌方之間自動簽訂可轉讓的訂單合同,持有訂單合同的交易商可以在最后交易日(含)之前向交易中心申請辦理現貨交收業務,也可以自行轉讓、協議交收,或在商品合同下市后轉入交易中心組織的線下統一現貨交收的一種交易行為。
第四條 資金監管單位是指對交易資金進行監管、提供資金清算服務的金融服務機構。交易中心對接山東交易市場清算所有限公司(簡稱“魯清所”),開設專用結算賬戶,實行交易資金第三方監管,保證交易資金安全。
第五條 訂單合同是指交易商通過對交易系統的掛牌信息進行摘牌后形成的在掛牌方和摘牌方之間的關于特定商品的買賣合同。訂單合同的買賣雙方均可將該合同項下的全部權利義務進行概括轉讓。
第六條 當日結算價是指某一商品合同當日成交價格按照成交量計算的加權平均價;當日無成交價格的商品合同,沿用上一交易日該商品合同的結算價作為當日結算價。
第三章 上市交易品種和交易時間
第七條 交易中心上市的可進行訂單交易的品種目前包括大蒜、蒜片、辣椒、花生、生姜、棉籽、棉粕、牡丹系列等品種,交易中心可根據市場需求推出其它交易品種,在經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批準后上市。各上市交易品種詳情以交易中心公告為準。
第八條 交易時間為每周一至周六(國家法定節假日另行通知),北京時間9:00-11:30、13:00-15:30,如有變化,交易中心將在官網(www.pibce.com)予以公告。交易中心可根據市場的實際需求調整交易時間。
第四章 交易業務
第九條 交易商品以商品代碼表示,商品代碼所代表的內容在交易商品上市公告或說明書中載明。交易商品上市公告和上市說明書通過官方網站提前公布。
第十條 交易報價是指在交易中心交收倉(廠)庫存放的用于交收的單位交易商品的不含稅價格(如有例外,以各商品上市說明書為準)。
第十一條 交易中心的報價貨幣為人民幣,每個商品合同的報價單位、交收品質、升貼水標準等參數信息會在交易商品合同主要條款和上市說明書里詳細說明,并以上市說明書為準。
第十二條 訂單交易流程
(一)交易商通過交易中心的交易客戶端輸入交易商代碼及密碼進行登錄。
(二)交易商在交易前須存入充足的資金用作履約訂金,以確保訂單合同的履行。
(三)交易商通過交易系統輸入采購或銷售指令發布掛牌信息,系統對掛牌信息進行發布,其他交易商可通過瀏覽這些信息按照逐一摘牌或批量摘牌的方式摘牌成交。當交易商可用資金不足時,交易系統不接受其新的采購或銷售指令。
(四)摘牌方的摘牌指令經交易中心交易系統確認后即生效,并在掛牌方和摘牌方之間自動簽訂該商品的可轉讓的訂單合同,訂單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五)交易商可通過交易系統獲取成交記錄,交易商應及時查詢與核對成交情況,如有異議應及時向交易中心提出。
(六)交易商的掛、摘牌指令數量如未能全部成交,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銷,如未撤銷,未成交部分仍存于交易中心交易系統內,繼續參與當日交易,當日交易結束后則自動失效。
(七)交易商在交易中心簽訂訂單合同后,買賣雙方均可通過交易系統單方將其在訂單合同中的全部權利和義務概括轉讓給其他交易商從而完成訂單合同的轉讓,另一方對轉讓方的轉讓必須無條件同意。訂單合同在轉讓時,轉讓方按轉讓價與原訂貨價之間的差價取得或支付合同轉讓價差,由交易系統自動進行結算。
第十三條 交易雙方通過交易系統達成交易后,須向交易中心一次性支付交易手續費,每個商品合同交易手續費收取標準將在交易商品上市時予以公告。交易中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交易手續費標準。
第十四條 訂單合同范本是本辦法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
第五章 交收業務
第十五條 交收是指買賣雙方交易商根據持有的交易商品的訂單合同和交易中心相關規定,按照交收價格支付商品價款并轉移交易商品所有權的過程。交易中心商品的交收方式包括:協議交收、提前交收、到期交收。交易中心另行制定各品種的現貨交收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存貨憑證是指交易商將符合商品流通環節標準的商品儲存在交收倉(廠)庫,交收倉(廠)庫向交易商出具的交易中心認可的能代表某一批商品數量、所有權的有效憑證。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的電子倉單是指交易商憑存貨憑證、身份證明、交易商和交收倉(廠)庫共同出具的商品無抵/質押證明等材料向交易中心交收部提交《電子倉單(抵頂)申請表》,交收部在收到申請材料后同交收倉(廠)庫一起進行核實,然后生成的倉單。電子倉單記錄在交易中心后臺,可直接參與交易中心的交易、交收等業務,只限在交易中心交易系統內使用。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的標準倉單是指交易商憑存貨憑證、身份證明、交易商和交收倉(廠)庫共同出具的商品無抵/質押證明、檢驗機構出具的合格的檢驗報告等材料向交易中心交收部提交《標準倉單(抵頂)申請表》,交收部在收到申請材料后同交收倉(廠)庫一起進行核實,然后生成的倉單。標準倉單記錄在交易中心后臺,可直接參與交易中心的交易、交收等業務,只限在交易中心交易系統內使用。
第十九條 協議交收是指買賣雙方交易商自行協商交收有關事項,自行處理貨物交收的方式;提前交收是指在最后交易日(含)之前,交易商提出交收申請,經過交易中心配對成功,提前完成交收業務的行為;到期交收是指買賣雙方在訂單合同中約定的交收時間進行實物交收的行為。
第二十條 到期交收價格是指最后八個交易日的加權平均價;提前交收價格以配對成功的當日結算價為準。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交收的交易商必須是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備與其申請交收商品經營資質或是從事與之相關的生產、經營和消費活動的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或是具備該交收商品行業背景的合格自然人。
第二十二條 賣方交易商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貨物的入庫,由交收倉(廠)庫生成交易中心認可的存貨憑證,并將存貨憑證提交至交易中心。具體入庫時間在交易商品上市時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 交收倉(廠)庫應按照《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交收倉(廠)庫管理辦法》及相關協議、合同的規定,負責對交收貨物進行入庫驗收、保管、出庫并提供相關物流配送服務。各交收倉(廠)庫的相關信息由交易中心通過官方網站公布。因設施設備狀況不良、管理不善等可歸責于交收倉(廠)庫的原因所造成的損失由交收倉(廠)庫承擔。
第二十四條 電子倉單和標準倉單可以用于交易中心的貨物交收、倉單抵頂等業務。
第二十五條 賣方交易商生成倉單后,可申請倉單抵頂業務,降低資金占用。倉單抵頂業務方僅需賬戶內備足交易中心規定的所需履約訂金即可。
第二十六條 交易中心指定若干第三方質量檢驗機構負責對交收貨物進行檢驗。交易中心將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作為認定交收貨物質量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 相關單位須對其出具的有關憑證和報告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等負責。
第二十八條 交收中買賣雙方因數量、質量等出現的糾紛將按照交易中心相關規則劃分責任。
第二十九條 交易中心指定交收倉(廠)庫與其他交收倉(廠)庫之間的運輸升貼水和地區升貼水,按照交易中心相關規定及公告信息執行。
第六章 結算業務
第三十條 交易中心訂單交易實行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履約訂金制度和每日結算制度。
第三十一條 交易中心實行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交易中心與山東交易市場清算所有限公司及銀行建立交易商資金第三方存管關系,對交易商資金實行??顚4妫_保交易商資金的安全。
第三十二條 交易中心實行履約訂金制度。交易商在簽訂訂單合同時,系統將凍結買賣雙方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履約訂金。具體履約訂金比例將在交易商品上市說明書及公告信息里予以公告及調整。因履約訂金比例變化、結算價變化等各種原因導致履約訂金增加時,交易商須及時補足資金。
第三十三條 若發生買方的訂貨價高于當日結算價或賣方的訂貨價低于當日結算價時,為確保合同履行,該交易商須及時補足價差虧損。
第三十四條 交易中心實行每日結算制度。每個交易日結束后,交易中心根據交易結果和交易中心有關規定對交易商的履約訂金、轉讓價差、訂貨盈虧及其它款項進行結算。當日結算完成后,交易中心提供當日結算數據,交易商可通過交易客戶端查詢、提取結算數據。
第三十五條 交易商應對當日結算數據進行核對,如有異議,須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前,以書面申請方式向交易中心結算部復核,否則視為無異議。交易中心對異議核查將以交易系統數據庫的記錄為依據做出復核結論。
第三十六條 交易商結算后可用資金為負數時,交易中心提供的結算數據即視為交易中心向交易商送達的催款通知,交易商應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后三十分鐘前補足資金或自行減少訂貨量直至達到要求,否則交易中心將在開市三十分鐘后對其持有的訂貨實行代為轉讓,直至補足所有欠款,所有后果由該交易商負責。
第三十七條 交易中心在商品合同最后一個交易日結算后釋放買賣雙方的交易履約訂金,同時凍結買方交收貨款(包含交收履約訂金)和賣方交收履約訂金。
第三十八條 交易中心對交收貨款的結算實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原則。
第七章 風險控制制度
第三十九條 交易中心實行交易商品履約訂金制度、漲跌幅度限制制度、訂貨量限制制度、代為轉讓制度、代為減少訂貨量制度、特殊交易商報告制度、風險警示制度等風險控制制度。
第四十條 除交易中心特別規定的時段或交易商品外,交易中心實行漲跌幅度限制制度。交易中心發布的交易商品上市說明書將明確說明具體每一種商品的漲跌幅度標準。交易中心有權調整交易商品上市后的漲跌幅度限制。
第四十一條 訂貨量限制制度是指交易中心按單個商品合同、單個交易商、單筆交易分別設定最大訂貨量以防范和控制交易風險的措施。交易中心規定單個賬戶的最大訂貨量詳見各商品合同上市說明書及相關公告。
第四十二條 交易中心實行代為轉讓制度。對交易商訂貨量超過限額或未按規定及時追加履約訂金的,以及發生其它違規行為的,交易中心有權對交易商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訂貨予以代為轉讓。
代為轉讓產生的費用及損失由相關的交易商承擔,因市場原因無法實行代為轉讓而擴大的損失也由相關的交易商承擔。
第四十三條 當上市交易的商品合同價格出現連續多個交易日同方向達到日漲(跌)限幅或市場風險明顯增大時,交易中心可以采取調整漲(跌)限幅大小、調整履約訂金比例、調整交易手續費及按一定原則代為減少訂貨量等措施控制交易風險。
第四十四條 風險警示制度是指當交易中心認為必要時,分別采取或同時采取要求報告情況、談話提醒、電話警示、書面警示、公開譴責、發布風險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以警示和化解風險的制度。
第四十五條 交易中心實行特殊交易商報告制度。如某個商品合同出現連續極端行情,且交易商在該商品合同的訂貨量達到交易中心對其規定的訂貨最大限額時,則達到交易中心報告界限。交易中心有權要求交易商于下一交易日結束前依交易中心的規定向交易中心報告。如須再次報告或補充報告,交易中心將通知有關交易商。交易中心可根據市場風險狀況,調整改變報告標準。
報告材料包括:
(一) 填寫完整的《特殊交易商報告表》,內容包括交易商名稱、交易代碼、商品合同代碼、現有訂貨數量和方向、訂貨履約訂金、可動用資金、交收意向等;
(二) 資金來源說明;
(三) 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章 異常情況處理制度
第四十六條 交易中心訂單交易過程中,如果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可以宣布市場交易進入異常情況,采取緊急措施化解風險:
(一)地震、水災、火災、戰爭、罷工、公共衛生等不可抗力或計算機系統故障、網絡故障等不可歸責于交易中心的原因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的;
(二)交易商出現結算、交收危機,對市場正在產生或即將產生重大影響的;
(三)交易價格出現同方向連續漲(跌)停板,在交易中心采取調整漲跌幅度限制、調整履約訂金比例及按一定原則代為減少訂貨量等措施后,仍不能釋放市場風險的;
(四)有證據證明交易商違反交易中心交易規則和有關規章制度并且對市場正在產生或即將產生重大影響的;
(五)交易中心認為需要宣布進入異常情況的其它情形。
出現上述異常情況時,交易中心可以采取調整開市閉市時間、暫停交易、調整漲(跌)限幅大小、調整履約訂金比例、暫停新訂貨業務、限期轉讓、代為轉讓、代為減少訂貨量、限制出金、限制交收、調整交易或交收手續費等緊急措施。
第四十七條 交易中心宣布進入異常情況并決定暫停交易時,一般暫停交易的期限不超過3個交易日。
第四十八條 交易中心宣布市場交易進入異常情況并決定采取緊急措施前將予以公告并備案。因交易中心在市場異常情況下采取的相應措施給各方造成的損失,交易中心不承擔責任。
第九章 信息發布制度
第四十九條 交易中心通過交易系統和官方網站發布交易中心的有關文件和數據資料,向交易商提供交易行情及相關的行業綜合信息。
第五十條 交易中心、交易商、市場拓展人、指定結算銀行、指定交收倉(廠)庫、指定檢驗機構不得泄露在從事同交易中心有關業務中獲取的商業秘密,不得發布虛假的或帶有誤導性質的信息。
第五十一條 交易中心產生的交易信息歸交易中心所有。未經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和傳播。經交易中心許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機構或個人,未經交易中心同意,不得將信息提供給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或予以傳播。
第五十二條 交易中心設立交易商誠信檔案,構成違規的交易商,除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外,交易中心將在交易商誠信檔案予以記錄,限制或禁止其商品進入交易中心交易和交收,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交易商資格。
第十章 監督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條 交易中心依據本辦法及相關規則、規定,對在交易中心從事的交易、交收等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十四條 交易中心進行監督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有關法律法規及交易中心有關規則、規定的執行和落實情況,確保交易中心依法規范有序運行;
(二)監督、檢查交易商財務資信狀況以及交易運行情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保護市場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
(三)監督、檢查市場拓展人的市場推廣和服務情況,確保市場拓展人的授權服務行為合法、合規;
(四)監督、檢查指定交收倉(廠)庫的倉儲服務、貨物交收以及相關業務的處理情況,確保交收環節順利實施;
(五)調解、處理訂單交易的有關交易糾紛,對各種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六)協助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執行公務;
(七)其他依法監督管理的職責。
第五十五條 交易中心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可以自行或委托專業人員調查、取證,市場各參與主體應全力配合。
第十一章 異議與違約
第五十六條 買方對交收貨物質量、數量無異議的,交易中心將剩余貨款支付給賣方,同時釋放賣方交收履約訂金,票據由買賣雙方協商解決。
第五十七條 買賣雙方在貨物交收過程中如有異議,應首先自行協商或通過交易中心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應將爭議提交菏澤仲裁委員會通過仲裁方式解決。
第五十八條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交易商構成交收違約:
(一)在規定交收期限內,賣方交易商未交付生成倉單所需的相關材料;
(二)賣方交易商提交倉單抵頂申請時須對貨物的物權真實性負全部責任,由于物權爭議和其他糾紛產生的一切損失由賣方交易商負責。賣方交易商應保證買方交易商可順利裝車出庫,如因非買方交易商的原因導致不能順利出庫,則判定賣方交易商違約;
(三)在規定交收期限內,賣方交易商按提貨單交付的商品溢短不超過5%,超出部分按照違約處理;
(四)在規定交收期限內,賣方不在《商品質量檢驗通知書》上蓋章或簽字的;
(五)在規定交收期限內,買方未能如數支付貨款或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到交收倉(廠)庫辦理交收業務或不配合交收的;
(六)賣方交易商交付的商品不符合規定標準的,則判定賣方違約。檢驗機構對買方檢驗申請出具的報告公布時間超出交收期限的,檢驗結果不合格則判定賣方違約;
(七)交易商訂貨量不滿足最小交收數量規定的(進入交收月后執行代為減少訂貨量制度時,訂貨量滿足最小交收量規定,因交易中心執行代為減少訂貨量制度導致訂貨量小于最小交收量的順勢方代減交易商,可以正常參與交收);
(八)交易中心認定的其它交收違約情況。
第五十九條 交易商如出現違約的情形,交易中心將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凍結相應的貨款、凍結資金賬戶、限制交易等方式督促違約方履約或賠償交收違約金于守約方。
第六十條 交易商應對其在交易中心進行的交易、交收活動及其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交易中心禁止下列行為:
(一)操縱市場,擾亂交易秩序的;
(二)詆毀、誹謗交易中心聲譽,損壞交易中心財產的;
(三)妨礙交易中心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
(四)拖欠有關費用及款項的;
(五)交易中心工作人員參與交易的;
(六)其它違反本辦法及交易中心相關規定的行為。
第六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及交易中心相關規定的交易商,交易中心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限制交易權限、暫停交易、取消交易商資格等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及交易中心相關規定的市場拓展人、指定交收倉(廠)庫、指定檢驗機構及其他關聯方,交易中心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國家法律、法規及政府相關部門對訂單交易有特別規定的,按其規定。
第六十五條 如交易商、合作機構等就本管理辦法各條款的理解、解釋、執行等發生爭議的,應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一致,應提請菏澤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仲裁及相關的各項費用由交易商、合作機構等承擔,交易中心不承擔任何法律及經濟責任。
交易商、合作機構等同交易中心發生爭議的,如協商不成,亦應向菏澤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解釋權和修訂權屬于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28日起實施。原《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現貨購銷交易管理辦法》同時廢止,但實施日之前上市交易的商品合同仍按原《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現貨購銷交易管理辦法》執行。
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