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
硫酸銨商品現貨交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硫酸銨商品現貨交收業務的正常進行,規范實物硫酸銨商品的交收行為,保護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現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交易中心的業務管理需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交易中心硫酸銨商品現貨交收及其相關的一切活動,交易中心交易商、市場拓展人、指定結算銀行、交收倉(廠)庫、第三方監管企業、第三方質量檢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都必須共同遵守本管理辦法。
第三條 交易中心為交易商及合作機構提供倉儲物流、商檢、監管等交收服務。
第四條 交收是指買賣雙方交易商根據持有的交易商品的訂單合同和交易中心相關規定,按照交收價格支付商品價款并轉移交易商品所有權的過程。交易中心商品的交收方式包括:協議交收、提前交收、到期交收。
第二章 交收方式
第五條 協議交收是指買賣雙方交易商自行協商交收有關事項,自行處理貨物交收的方式。協議交收分為線上自主協議交收和線下協議交收,買賣雙方交易商必須在交易中心規定的時間內按照交易中心的規定提出線上自主協議交收或線下協議交收申請。協議交收數量不受最小交收量限制,但不得大于其持有的該上市商品合同的訂貨量。
(一)線上自主協議交收是指買賣雙方交易商自行協商后,通過交易中心交易系統進行相應的數量、價格掛單進行協議交收的方式。線上自主協議交收后,交易商可以自行處理貨物交收,也可以向交易中心交收部申請提供跟蹤服務。協商的內容包括:交收商品的價格、質量、規格、數量、時間、交收地以及結算方式等,不受訂單合同約定的限制。
(二)線下協議交收是指買賣雙方交易商協商一致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請,并填寫《協議交收申請單》,按照雙方協商的結果交易中心在閉市后進行交收配對的一種交收方式。交收配對后,交易商可以自行處理貨物交收,也可以向交易中心交收部申請提供跟蹤服務。線下協議交收的買賣雙方交易商持有的訂貨量不得小于協議交收的數量。協商的內容包括:交收商品的價格、質量、規格、數量、時間、交收地以及結算方式等,不受訂單合同約定的限制。
第六條 提前交收是指在最后交易日(含)之前,交易商提出交收申請,經過交易中心配對成功,提前完成交收業務的行為。提前交收價以配對成功的當日結算價為準。
第七條 到期交收是指買賣雙方在訂單合同約定的交收時間進行實物交收的行為。到期交收價格是指最后八個交易日的加權平均價。
第三章 倉單
第八條 入庫申請
(一)賣方交易商需在交易商品的上市說明書中載明的日期內向交易中心提出入庫申請。
(二)賣方交易商應分別在交收入庫申請截止日和最遲入庫日前(具體見硫酸銨商品合同的上市說明書)完成相應的交收入庫步驟,交易中心不受理逾期交收入庫業務。
1.交易商向交收倉(廠)庫發貨前,應填寫《入庫申請單》。
2.交易中心應考慮交收倉(廠)庫庫容等情況,并按“擇優分配、統籌安排”的原則,在兩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批準入庫,批準后通知交易商和交收倉(廠)庫進行入庫。
第九條 商品入庫
(一)交易商應當在交易中心規定時間內完成入庫;
(二)交易商用于交收的硫酸銨商品應保證享有完整、無瑕疵的所有權;
(三)硫酸銨商品的包裝要求以上市說明書為準;
(四)賣方交易商按照倉(廠)庫要求辦理貨物入庫后,凡符合以上驗核條件的貨物方可由倉(廠)庫生成存貨憑證;
(五)貨物到庫驗收時,賣方交易商應當到倉(廠)庫監收,不到倉(廠)庫監收的,視為同意倉(廠)庫驗收結果。
第十條 倉單的申請
(一)存貨憑證的生成
貨物入庫后,由交收倉(廠)庫向賣方交易商開具存貨憑證。
(二)電子倉單的申請
1.交易商憑存貨憑證、身份證明等材料原件,向交易中心交收部提出申請并填寫《電子倉單(抵頂)申請表》。
2.在交收倉(廠)庫存放商品的賣方交易商注冊電子倉單時必須提供如下材料,并對材料真實性負責:
(1)存貨人身份證明(自然人交易商憑身份證、非自然人交易商憑加蓋單位公章的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2)交收倉(廠)庫開具的存貨憑證;
(3)《電子倉單(抵頂)申請表》。
(三)標準倉單的申請
1.交易商憑存貨憑證、身份證明、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商品合格的檢驗報告等材料原件,向交易中心交收部提出申請并填寫《標準倉單(抵頂)申請表》。
2.在交收倉(廠)庫存放商品的賣方交易商注冊標準倉單時必須提供如下材料,并對材料真實性負責:
(1)存貨人身份證明(自然人交易商憑身份證、非自然人交易商憑加蓋單位公章的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2)交收倉(廠)庫開具的存貨憑證;
(3)《標準倉單(抵頂)申請表》;
(4)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商品合格的檢驗報告。
(四)交易中心指定質檢機構對倉單商品的檢驗結果為質量判定標準。交易中心承認指定質檢機構檢驗結果的公正性及合法性,凡參與交易中心交收的交易商,均視為接受指定質檢機構檢驗結果。
第十一條 倉單的錄入注冊
(一)電子倉單的錄入注冊
1.交易中心交收部收到交易商提交的存貨憑證、身份證明等材料原件后,同交收倉(廠)庫共同復核存貨憑證里注明的商品數量、存儲倉(廠)庫等相關信息,材料審核通過后,交易中心在后臺管理系統錄入并注冊,形成電子倉單。電子倉單所載商品的質量由存貨交易商自行負責。
2.審核無誤后,交易中心確認生成電子倉單,每一電子倉單對應一個存貨憑證。電子倉單生成后,以電子倉單形式流轉和進行實物交收。
3.電子倉單生成后,交易商可以申請倉單抵頂。
4.電子倉單注冊截止時間具體見各商品合同的上市說明書。
5.申請注冊電子倉單的商品數量必須不小于該商品合同上市說明中規定的最小交收數量。
6.申請注冊電子倉單的商品數量必須小于或等于實際庫存量。
(二)標準倉單的錄入注冊
1.交易中心交收部收到交易商提交的存貨憑證、身份證明、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商品合格的檢驗報告等材料原件后,同交收倉(廠)庫共同復核存貨憑證里注明的商品數量、存儲倉(廠)庫等相關信息,材料審核通過后,交易中心在后臺管理系統錄入并注冊,形成標準倉單。標準倉單所載商品的質量由存貨交易商自行負責。
2.審核無誤后,交易中心確認生成標準倉單,每一標準倉單對應一個存貨憑證。標準倉單生成后,以標準倉單形式流轉和進行實物交收。
3.標準倉單生成后,交易商可以申請倉單抵頂。
4.標準倉單注冊截止時間具體見各商品合同的上市說明書。
5.申請注冊標準倉單的商品數量必須不小于該商品合同上市說明書中規定的最小交收數量。
6.申請注冊標準倉單的商品數量必須小于或等于實際庫存量。
第十二條 倉單的抵頂
(一)電子倉單抵頂
1.電子倉單抵頂申請
交易商向交易中心交收部提出申請并填寫《電子倉單(抵頂)申請表》,交易中心交收部審核材料后進行操作。電子倉單申請抵頂成功后,對應訂貨的履約訂金比例為30%(交易中心可根據風險狀況調整履約訂金比例)。
2.電子倉單抵頂申請撤銷
倉單申請抵頂后,在對應訂貨全部轉讓前不可撤銷抵頂申請,對應訂貨全部轉讓后方可撤銷抵頂申請,交易商向交易中心交收部提出申請并填寫《撤銷電子倉單抵頂申請表》,交易中心交收部審核材料后進行操作。
(二)標準倉單抵頂
1.標準倉單抵頂申請
交易商向交易中心交收部提出申請并填寫《標準倉單(抵頂)申請表》,交易中心交收部審核材料后進行操作。標準倉單申請抵頂成功后,對應訂貨的履約訂金比例為20%(交易中心可根據風險狀況調整履約訂金比例)。
2.標準倉單抵頂申請撤銷
倉單申請抵頂后,在對應訂貨全部轉讓前不可撤銷抵頂申請,對應訂貨全部轉讓后方可撤銷抵頂申請,交易商向交易中心交收部提出申請并填寫《撤銷標準倉單抵頂申請表》,交易中心交收部審核材料后進行操作。
第四章 硫酸銨的交收流程
第十三條 交收事項說明
(一)交收的硫酸銨商品為己內酰胺副產硫酸銨,賣方交易商根據訂單合同的成交結果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硫酸銨存放到指定的交收地點。
(二)貨物所有權轉移之前的費用(含裝卸費、儲藏費等)由賣方交易商承擔,貨物所有權轉移之后的費用(含裝車費、儲藏費等)由買方承擔,具體費用標準見交易中心官網(www.pibce.com)。
(三)硫酸銨商品的現貨交收應當在交易中心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將交收申請配對成功之日定義為D1交收日 (自然日),D1交收日之后的連續六個自然日分別記為D2、D3、D4、D5、D6、D7交收日。
第十四條 交收流程
(一)交收申請
1.提前交收申請
(1)在上午9:00-11:30及下午13:00-15:30,持有訂單合同的買方交易商和賣方交易商(以下簡稱買方和賣方)以交易中心規定的形式提出提前交收申請。
(2)賣方交收申請
賣方申請:賣方提出交收申請時,應按照交易中心規定選取已審核有效的并且符合商品合同規定的相對應倉單。
(3)買方交收申請
買方申請:買方提出交收申請時,向交易中心提交交收需求信息,同時應按交易中心的有關規定備足交收貨款。
2.協議交收申請
買賣雙方在簽訂訂單合同后,可在任一交易日向交易中心提出商品協議交收申請,經交易中心核準同意后,可按買賣雙方協議辦理交收。
(二)交收配對
1.提前交收配對
(1)在下午15:30閉市后進行交收配對,配對成功后交易中心將《提貨單》發送給買方。對于交收配對成功的買方和賣方,交易中心凍結買方貨款(包含交收履約訂金)和賣方交收履約訂金。
(2)如果當日提前交收配對失敗,交易中心在下一個交易日繼續進行交收配對,直至配對成功。配對成功后,按到期交收流程的規定辦理交收業務,交易商須履行到期交收的各項規定,否則按違約處理。
2.到期交收配對
交易中心在商品合同下市后進行交收配對。配對成功后,交易中心將《提貨單》發送給買方交易商。對于交收配對成功的買方和賣方,交易中心凍結買方貨款(包含交收履約訂金)和賣方交收履約訂金。
(三)費用支付
交易商辦理交收,按2元/噸向交易中心繳納交收服務費用。
(四)配對處理
1.交易中心在進入交收期對買賣雙方進行交收配對后,買方交易商持交易中心開具的《提貨單》到交收倉(廠)庫進行驗貨,買方驗貨批次最小單位為100噸,不足100噸按一批次進行驗貨。
2.買方驗貨后對貨物的質量無異議,并在《驗貨確認函》上蓋章或簽字后,視為買方已認可本批貨物的質量,不得再對本批貨物質量提出異議。
3.在規定交收期限內,買方對貨物質量有異議,向交易中心提出買方檢驗申請,并在《商品質量檢驗申請書》上蓋章或簽字。交易中心收到買方檢驗申請后,向賣方發送《商品質量檢驗通知書》,賣方須在《商品質量檢驗通知書》上蓋章或簽字,并配合交易中心開展交收工作。在規定交收期內未完成檢驗的,交收期順延。商品質量判定以檢驗機構對買方檢驗申請出具的報告為準。
4.買方對貨物數量無異議,在《收貨確認函》上蓋章或簽字后,視為已接收貨物,交易中心將貨物所有權轉移給買方,并劃撥貨款給賣方。
5.賣方應當在收到90%貨款后3個工作日內開具貨款發票,買方確認收到發票后,將剩余10%貨款劃轉給賣方。
6.雙方如有異議應首先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可將爭議提交至菏澤仲裁委員會通過仲裁方式解決。
(五)出庫流程
1.買方可以自行提貨或者委托第三方提貨,買方憑《提貨單》和相關提貨證明到交收倉(廠)庫辦理提貨。
2.買方為自然人提貨時,提貨人應攜帶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提貨單》;委托他人辦理提貨時,受委托人應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提貨委托書》以及《提貨單》。
3.買方為企業提貨時,提貨人應攜帶加蓋交易商公章的《提貨委托書》、提貨人的身份證原件和《提貨單》。
4.買方委托倉(廠)庫配送
買方委托倉(廠)庫配送前,應向倉(廠)庫提交提貨人信息、身份證號碼等。配送服務由買方與倉(廠)庫協商處理,物流配送涉及的糾紛由買方與倉(廠)庫協商,交易中心不接受配送服務的糾紛處理。
5.買方辦理轉存
買方確認質量和數量無異議后,可以和交收倉(廠)庫辦理轉存業務,轉存業務根據本管理辦法中有關入庫的規定執行。
(六)檢驗費
1.按指定質檢機構收費標準收取。
2.買方對貨物質量有異議可以提出檢驗并預交檢驗費用。如貨物不符合該商品合同上市說明書規定的硫酸銨交收質量標準,則賣方承擔檢驗等相關費用;如貨物符合硫酸銨交收質量標準,則買方承擔檢驗等相關費用。
第十五條 協議交收業務
(一)提出線上自主協議交收或線下協議交收的買方和賣方交易商必須持有硫酸銨訂單合同并且提出協議交收的數量不得大于其持有的該上市商品合同的訂貨量。
(二)線上自主協議交收或線下協議交收貨物可以是符合訂單合同規定標準的貨物,也可以是經雙方協商同意的非訂單合同標準規定的貨物。
(三)協商一致的買賣雙方交易商必須在交易中心規定的時間內按照交易中心的規定提出線上自主協議交收或線下協議交收申請。
(四)線上自主協議交收申請得到批準后,交易中心清退其相應訂單合同訂金,買賣雙方交易商自行處理貨物交收。
(五)線下協議交收申請得到批準后不可撤銷,買賣雙方交易商自行處理貨物交收。
(六)協議交收中買賣雙方發生任何糾紛,交易中心僅協調雙方協商處理,但對此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第五章 違約處理
第十六條 (一)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交易商構成交收違約:
1. 在規定交收期限內,賣方交易商未交付生成倉單所需的相關材料;
2. 賣方交易商提交倉單抵頂申請時須對貨物的物權真實性負全部責任,由于物權爭議和其他糾紛產生的一切損失由賣方交易商負責。賣方交易商應保證買方交易商可順利裝車出庫,如因非買方交易商的原因導致不能順利出庫,則判定賣方交易商違約;
3. 在規定交收期限內,賣方交易商按提貨單交付的商品溢短不超過3‰,超出部分按照違約處理;
4. 在規定交收期限內,賣方不在《商品質量檢驗通知書》上蓋章或簽字的;
5. 在規定交收期限內,買方未能如數支付貨款或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到交收倉(廠)庫辦理交收業務或不配合交收的;
6. 賣方交易商交付的硫酸銨商品不符合該商品合同上市說明書規定的硫酸銨交收質量標準的,可以在最后交收日前將合格的商品入庫(須符合提貨單所載規格、倉(廠)庫等信息),如果最后交收日依然沒有合格的商品則判定賣方違約;檢驗機構對買方檢驗申請出具的報告公布時間超出交收期限的,檢驗結果不合格則判定賣方違約;
7. 交易商訂貨量不滿足最小交收數量規定的(進入交收月后執行代為減少訂貨量制度時,訂貨量滿足最小交收量規定,因交易中心執行代為減少訂貨量制度導致訂貨量小于最小交收量的代減順勢方交易商,可以正常參與交收);
8. 交易中心認定的其他交收違約情況。
(二)違約處理
構成以上交收違約情況的,違約方將違約金賠付給守約方,違約金=交收價格*違約數量*20%(標準倉單抵頂后,買方交易商須履行交收義務,如不履行交收義務,違約金為交收貨款的30%)。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交易中心另行制定具體硫酸銨商品現貨交收說明的,應提前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 參與相關業務活動的交易商應熟讀交易中心各項管理辦法和細則,因業務不熟悉而帶來的損失由交易商自行承擔。
第十九條 本辦法解釋權和修訂權屬于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8月10日起實施。
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