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商品交易活動及交易市場參與者的交易行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2〕37號)、《山東省地方金融條例》、《山東省交易場所監督管理辦法》(魯金監發〔2021〕3號)等有關規定,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商務部令2013年第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易中心遵循“交易中心管交易,山東交易市場清算所有限公司、銀行管資金”的原則,與山東交易市場清算所有限公司及銀行建立交易商資金第三方存管關系,對交易商資金實行專款專存,確保交易商資金的安全。
第三條 交易商資金是指交易商存于交易中心專用結算賬戶中,專門用于結算合同履約訂金、當日盈虧、貨款及與交易相關款項的資金。
第四條 交易中心、交易商、指定結算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賬戶管理
第五條 根據《山東省交易場所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山東交易市場清算所有限公司在指定結算銀行為交易中心開設專用結算賬戶,用于辦理交易中心客戶的資金登記、結算核對和資金監控等業務。
第六條 交易商須在指定結算銀行開立一個自有資金賬戶,與交易中心、指定結算銀行建立第三方存管關系。
第七條 指定結算銀行應為每位交易商建立資金存管明細賬戶。資金存管明細賬戶是交易中心專用結算賬戶的子賬戶,是指定結算銀行為交易商開立的專門用于記載交易商資金變動明細和資金余額的資金明細賬戶。
第八條 交易中心和指定結算銀行應為交易商的交易賬戶與資金存管明細賬戶之間建立對應關系,保持交易商名稱、資金余額等信息一致。
第九條 交易中心在一家指定結算銀行只能開立一個專用結算賬戶。每個交易商只能選擇一家指定結算銀行建立一個資金存管明細賬戶。
第十條 交易中心專用結算賬戶不得購買支付憑證,不得開通同城實時清算,不可存、取現金。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一條 山東交易市場清算所有限公司存管、監管交易商資金,不得將交易商資金和交易中心自有資金混合。
第十二條 交易中心對每一交易商實行分賬管理,為每一個交易商設立交易賬戶。交易中心根據交易結果和交易中心有關規定對交易商履約訂金、當日盈虧、貨款及其他款項進行結算。
第十三條 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統自動審核交易商的出入金。
第十四條 交易商通過電子指令向交易中心提交出金申請時,交易系統核對交易商的當前余額和出金申請額,對通過交易系統審核的出金申請提交人工審核。
第十五條 交易中心與交易商之間資金劃轉通過建立第三方存管關系的交易中心專用結算賬戶和交易商的自有資金賬戶辦理。交易商出金只能定向劃付至該資金賬戶。
第十六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交易商交易結算資金不可用于除交易商出金、支付交收貨款、手續費、訂貨盈虧等用途之外的任何劃轉。
第十七條 交易中心結算部建立各專用結算賬戶資金日記賬,實行每日記賬制度。每日日終,結算部根據各銀行的流水或銀行回單登記銀行日記賬。
第十八條 交易中心結算部實行每日對賬制度。每日日終結算完成后,結算部發送結算數據至山東交易市場清算所有限公司,由山東交易市場清算所有限公司結算人員對交易中心專用結算賬戶余額與交易系統結算日報表的銀行存款、交易商資金存管明細賬戶金額與交易系統中的交易商資金余額等與銀行進行對賬,做到賬賬相符,確保交易商資金安全。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交易中心、指定結算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對交易商的交易、資金等情況負有保密義務。除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交易中心另有規定外,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第二十條 本辦法解釋權和修訂權屬于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于2022年10月28日制訂實施,并于2023年10月20日修訂。
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