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
現貨購銷結算管理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商品交易的結算行為,保護交易商的合法權益,根據《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現貨購銷交易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結算是指根據交易結果和交易商之間的合同約定以及交易中心的相關規定,對交易商貨款、履約訂金、轉讓收入、訂貨盈虧、交易費用等款項進行資金計算、劃撥的業務活動。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交易中心內的結算業務,交易中心、市場服務機構、市場拓展人、交易商、指定結算銀行、清算機構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本細則。
第四條 交易中心的結算部門每日對交易結果進行結算,并根據結算數據為交易商進行交易資金的劃撥和及時準確地提供有關結算服務。
第五條 所有在交易中心交易系統中成交的電子交易合同必須通過結算部門統一結算。
第六條 結算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控制結算風險;
(二)登錄和編制交易商的結算賬表;
(三)辦理資金往來匯劃業務;
(四)統計、登記和報告交易結算情況;
(五)辦理交易商履約訂金、合同轉讓差價、貨款及其它有關款項結算業務;
(六)妥善保管結算資料、結算報表及相關憑證、賬冊;
(七)處理與結算有關的其它業務。
第七條 結算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保守交易中心和交易商的商業秘密。
第八條 交易中心在必要時有權要求交易商提供與交易有關的結算資料及其相關的單據、報表,交易商應予以配合。
第九條 指定結算銀行是指由交易中心指定并協助交易中心辦理交易結算業務的銀行。
第十條 指定結算銀行與交易中心、山東交易市場清算所有限公司須簽訂《合作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規范相關業務流程。
第十一條 指定結算銀行的職責和業務范圍:
(一)為山東交易市場清算所有限公司開設專用結算賬戶,用于結算交易商應交付的履約訂金、預付貨款及與交易相關的款項。
(二)為交易商開設交易資金專戶;
(三)根據交易中心和交易商要求,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前提下提供各類金融服務;
(四)根據交易中心提供的結算數據或票據及時劃轉交易商的交易資金;
(五)為每一交易商設立明細賬,協助交易中心管理交易商交易資金專戶的資金劃轉;
(六)向交易中心提供交易商交易資金專戶的資金情況,及時準確地配合交易中心為交易商提供結算服務;
(七)及時向交易中心通報交易商交易資金賬戶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和風險;
(八)保守交易中心和交易商的商業秘密。
第十二條 交易商在辦理入市手續時,需要與交易中心和指定結算銀行分別簽訂相關協議(具體情況根據簽約銀行規定實施)。
第十三條 根據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要求,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的專用結算賬戶是在指定結算銀行開設以山東交易市場清算所有限公司為賬戶名稱的專用結算賬戶,用于結算交易商應交付的履約訂金、貨款及與交易相關的款項。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由山東交易市場清算所有限公司開設的專用結算賬戶統一存管。
第十四條 交易商須在指定結算銀行開立一個資金賬戶,用于資金的存放和劃轉。
第十五條 交易中心與交易商之間資金劃轉通過同一指定結算銀行的交易中心專用結算賬戶和交易商自有資金賬戶辦理。
第十六條 入金/出金程序:
入金:
交易商登錄銀行端,自行劃轉交易商名下指定銀行卡資金至資金賬戶(具體操作過程根據銀行端操作流程執行)。
出金:
交易商登錄交易中心電子交易平臺客戶端,在“資金管理”工具欄中選擇“出入金”選項,然后依據出金窗口提示信息輸入“出金金額”及“資金密碼”無誤后,則由系統完成資金的劃轉。客戶出金數額以“可出金額查詢結果”為準。
交易商對其按照上述程序劃入或劃出資金的合法有效性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交易商在進行出金操作時,出金手續費使用內扣辦法,且由客戶自行承擔(具體收費標準根據各銀行相關規定為準)。
第十八條 買賣雙方交易商通過交易中心交易系統簽訂電子交易合同時須交付履約訂金。買方交易商須在交收日前補足全額貨款;賣方交易商通過交易中心交易系統簽訂電子交易合同后,在交收日前,須將貨物存入交易中心交收倉庫,并注冊足額倉單。
履約訂金收取標準如下:
(一)在合同簽訂時,支付合同價值的20%作為履約訂金;
(二)為控制交收風險,交易品種根據市場不同運行階段履約訂金逐步提高,確保交收順利進行,詳情在產品上市說明書及公告中公布;
(三)若交易中心交易結算價低于買方的訂貨價或者高于賣方的訂貨價,交易商須在上述金額之外及時補足差額;
(四)需要交收的交易商,買方交易商應按交易規則要求付足全額貨款,賣方交易商應注冊足額倉單;
交易中心可根據行情變化調整履約訂金標準,交易商須按交易中心的要求按時足額支付履約訂金或貨款。
第十九條 某交易商品的當日結算價是指該交易商品當日成交價格按照成交量計算的加權平均價。當日無成交價格的交易商品沿用上一交易日該交易商品的結算價作為當日結算價。
第二十條 交易中心對已轉讓的電子交易合同計算轉讓收入,并相應增減交易商賬戶的資金余額。
交易中心對未交收或未轉讓的電子交易合同計算訂貨盈虧,未交收或未轉讓的電子交易合同訂貨盈虧計算公式為:
買方交易商的訂貨盈虧為:
(當日結算價-買方訂貨價)× 訂貨量
賣方交易商的訂貨盈虧為:
(賣方訂貨價-當日結算價)× 訂貨量
訂貨盈虧為負時,扣減交易商的可用資金;訂貨盈虧為正時,浮盈資金不計入交易商的可用資金;可用資金不足時,交易商須按規定補足可用資金,否則,交易中心將對該交易商電子交易合同實行代為轉讓,后果由該交易商承擔。
第二十一條 交易中心在交易過程中,可根據市場風險情況對具有風險的交易商提出風險警示。
第二十二條 進入交收月后,交易中心對交收買賣雙方交易商按照交收結算價進行交收,并結算貨款。
交收貨值變化的計算公式為:
買方應取得的交收貨值變化為(負數為應支付):(交收價-買方存貨均價)× 訂貨數量
賣方應取得的交收貨值變化為(負數為應支付):(賣方存貨均價-交收價)× 訂貨數量
買方的實付貨款和賣方的實收貨款根據實際交收數量、交收價和各項升貼水調整,交收雙方應收應付的貨款和增值稅開票總金額為:
(交收價±地區升貼水±產地升貼水±其它各項升貼水)×(1+增值稅稅率)×實際交收數量
實際交收數量與交易商訂貨數量的差異,即交收溢短的允許范圍在電子交易合同或其它相關公告中公布,交易中心有權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溢短范圍。
第二十三條 買方交易商于交收期前申請提前交收的,經交易中心批準后,應一次性補足全額貨款。
第二十四條 交收貨款的結算實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收支相抵”的方法。
第二十五條 交易中心收到買方全部貨款后,買方對交收貨物數量質量無異議并簽署《驗貨確認函》和《收貨確認函》后交易中心代買方向賣方劃付貨款到賣方的交易賬戶。
需要開具發票的,買方交易商向賣方交易商提供開票信息,并支付賣方稅費(具體由雙方協商),賣方應當在收到稅費款項后3個工作日內開出等額發票,雙方如有異議應雙方自行協商,協商不成雙方可申請菏澤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二十六條 交易中心按《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現貨購銷交易管理辦法》及各合同上市說明書中約定的標準向交易商收取交易手續費和交收手續費,交易中心有權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收費標準并公告執行。
第二十七條 結算完成后,交易商的可用資金為負時,該結算結果即視為交易中心向交易商發出的追加履約訂金的通知,交易商必須在下一個交易日交易中心規定的時間內補足上一交易日可用資金為負部分,未補足的,交易中心將按照《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現貨購銷風險控制管理細則》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交易商,交易中心可限制其交易資金專戶入金/出金:
(一)涉嫌重大違規,交易中心或有關部門正在調查的;
(二)交易中心認為市場出現重大風險時;
(三)交易賬號資金異常或關聯交易商資金賬戶異常,導致市場風險增大的;
(四)交易中心為防范和化解交易風險認為有必要的其它情況。
第二十九條 當日結算完成后,交易商應通過交易中心交易系統獲得相關的結算數據。
第三十條 如遇特殊情況造成交易中心不能按時提供結算數據,交易中心將及時公告,并采取相應措施。
第三十一條 交易商應加強交易資金專戶管理,每天應及時獲取和審核交易中心提供的結算數據,做好核對工作,并將之妥善保存。
第三十二條 交易商對結算數據有異議,應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前三十分鐘以書面申請方式向交易中心結算部提出復核。如交易商在上述規定時間內沒有對結算數據提出異議,則視作交易商已認可結算數據的準確性。
第三十三條 結算部在交易結算完成后,將交易商的資金結算數據傳遞給指定結算銀行,指定結算銀行根據結算數據及時結算劃賬,并返回銀行清算結果。如出現交易商交易資金余額不足以交付履約訂金等異常情況,指定結算銀行應及時反饋給交易中心。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最終解釋權和修訂權屬于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自2022年1月4日起實施。原《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現貨購銷結算管理細則(試行)》同時廢止。
牡丹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